(2017)内01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催3号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华,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对票号为31300051/43434865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担保人郭永华、张桂荣的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永华楼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哲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