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毛志强、熊中治聚众斗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李某,毛志强,熊中治,戴龙平,邹雪强,熊兵兵,罗平,朱明明,胡州州,邓根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刑初9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1,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住该村(系死者齐某2之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住该村(系死者齐某2之母亲)。被告人毛志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现住南昌市东湖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熊中治,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戴龙平,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新建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邹雪强,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熊兵兵,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罗平,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明明,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胡州州,男,1997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邓根木,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毛志强、熊中治、戴龙平、邹雪强、熊兵兵、罗平、朱明明、胡州州、邓根木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1、李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九被告人中除被告人熊中治外八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017年6月1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1、李某以上述八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八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1、李某以上述八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1、李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万长全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宇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