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6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2,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2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2至本市四平路XXX号同济大学南楼211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课桌桌板内的一台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50元)。2、2017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孙2至本市四平路XXX号同济大学北楼221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课桌桌板内的一部VIVO牌X6SA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3、2017年4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2至本市四平路XXX号同济大学南楼217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课桌桌板内的一部VIVO牌X7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孙2携上述全部赃物至公安机关投案。所盗物品已发还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建议对被告人孙2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且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