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和新科电脑经营部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和新科电脑经营部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028号原告:XX,男,汉族,1972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和新科电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8号泰兴通信电脑市场第二层216号。经营者: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和新科电脑经营部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耘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