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余建平、张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余建平,张义德,余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6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吾幸桃,系该社主任。被告:余建平,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义德,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爱华,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8月8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余建平、张义德、余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