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邱明生、吴春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明生,吴春武,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赣07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邱明生,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吴春武,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康珍,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被告吴春武之妻,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邱明生申请吴春武、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980号,被执行人吴春武、康珍应付申请人邱明生案款1026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春武、康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2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