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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振阳与别国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阳,别国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黄振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被执行人:别国吾。黄振阳与别国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别国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振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别国吾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振阳与被执行人别国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振阳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别国吾逾期,申请执行人黄振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