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世仙、殷兰英与温世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世仙,殷兰英,温世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71号原告:温世仙,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殷兰英,女,193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温世滨,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温世仙、殷兰英与被告温世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世仙、殷兰英撤诉。案件受理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世仙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