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严秀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严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老街。法定代表人丁声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仁宽,桂林市叠彩区佳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严秀芳,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临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严秀芳及阳成弟(已去世)共同共有的位于桂林市××区××水路西城新天地二期7幢16层0××号房产(产权证号:00066408、00066409号)用于偿还债务,但仍不足以偿还本案所欠债务,经查,被执行人严秀芳除已被拍卖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秀芳除已被拍卖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