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薇与被执行人许文胜、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许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许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许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许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7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人民陪审员 朱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