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红伏与被衡阳市亿海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唐助力、庾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红伏,衡阳市亿海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唐助力,庾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21号申请人:祝红伏,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南,住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被执行人:衡阳市亿海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金源街道新竹管委会黄家垅管理小组。法定代表人唐助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助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溪江乡,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号。被执行人:庾红伟,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溪江乡富田村石垅坑组,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号,系被执行人唐助力之妻。本院申请人祝红伏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亿海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唐助力、庾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亿海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唐助力、庾红伟于2017年4月前还清申请人祝红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执行费29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判决义务能力,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