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海华、张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华,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华,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海霞,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华与被执行人张海霞借款纠纷一案中,我院做出的(2016)鲁0686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3、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工资被冻结,扣划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海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7月27日,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7年8月24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海霞工资52514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海华14257元,留置生活费给被执行人张海霞24000元,付给另一个案件申请执行人连仁湖14257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下,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