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明才与林小玉、周昌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才,林小玉,周昌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371号原告:方明才,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小玉,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周昌界,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方明才与被告林小玉、周昌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林小玉偿还原告款项3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周昌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小玉于2015年3月2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明才借款35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并于当日出具一借据给原告,被告周昌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小玉对所欠款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周昌界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小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明才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周昌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小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林小玉、周昌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圆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