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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怀军,薛风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587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尽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卓,执行董事。被告: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徐圣彪,执行董事。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雷志东,执行董事。被告:王怀军,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风蕾,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怀军、薛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79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