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文彬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彬,陈张秀英,周某1,周某2,梁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彬,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陈张秀英,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200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周某2,女,201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梁占林,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申请执行人周文彬、张秀英、周某1、周某2与被执行人梁占林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占义、陈玉环、周某1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6618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