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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秋霞与聂志刚、王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秋霞,聂志刚,王范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79号原告梅秋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范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秋霞与被告聂志刚、王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秋霞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