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秋霞与聂志刚、王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秋霞,聂志刚,王范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79号原告梅秋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范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秋霞与被告聂志刚、王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秋霞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