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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8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涉嫌诈骗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XX在扶余市五家站镇经营轮胎超市洗车场期间,以赊购的方式,在五家站镇虹亮轮胎行骗得轮胎55只,所得脏款被其用于赌博输掉。经物价部门评估,该55只轮胎价格为人民币11650元。2016年11月份,被告人XX到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铁北村王某家,谎称为扶余市五家站镇合作社购买山羊,以32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29只、绵羊21只,后将该50只羊以11700元的价格在扶余市新城局牲畜交易市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50只羊价值人民币46530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南园子村王某1家,以45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3只、波尔羊3只,后将该6只羊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该6只羊价值人民币5910元。2016年12月份某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辛某家,以2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2只,后将该2只羊以175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该2只羊价值人民币312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南村赵某1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后将该15只羊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12月30日,被告人XX又到赵某1家,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后将该3只羊以1500元的价格在扶余市新城局牲畜交易市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该18只羊价值人民币1855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万兴村徐某1家,以8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3只,后将该13只羊以61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新万发镇一陌生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该13只羊价值人民币13680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张某1家,以8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5只,后在运输途中丢失一只,将14只羊以53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满某1,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评估,该15只羊价值人民币20102元。为证明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满某1、满某2、蔺某、刘某、齐某、于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1、赵某1、吕某、赵某2、王某1、吴某、辛某、王某、张某1、邢某、常某的陈述;4.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供认。被告人XX的辩护人于占波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诈骗常某诈骗轮胎事实中,被告人XX没有虚构事实,此起事实不应该认定为诈骗。XX是肢体四级残疾,对残疾人可以减轻处罚。XX在侦查机关未发现王某1诈骗事实前,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犯罪数额应该按照双方实际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XX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经本院审���查明:自2015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XX在扶余市五家站镇经营轮胎超市洗车场期间,以赊购的方式,在五家站镇虹亮轮胎行骗得轮胎55只,经常某索要,XX给付常某人民币200元,剩余轮胎款11390元被其挥霍。2016年11月份,被告人XX到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铁北村王某家,谎称为扶余市五家站镇合作社购买山羊,交付2000元定金,以32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29只、绵羊21只,后将该50只羊以11700元的价格在扶余市新城局牲畜交易市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付被害人人民币30700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南园子村王某1家,以45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3只、波尔羊3只,后将该6只羊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羊只买回,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份某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辛某家,以2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2只,后将该2只羊以175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南村赵某1(赵某2)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后将该15只羊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12月30日,被告人XX又到赵某1家,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后将该3只羊以1500元的价格在扶余市新城局牲畜交易市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赵某2达成协议,返还给被害人10只寒羊和一只山羊。2017年1月2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万兴村徐某1家,以8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3只,后将该13只羊以61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新万发镇一陌生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返还徐某1人民币8700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XX到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张某1家,以8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5只,后在运输途中丢失一只,将14只羊以53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满某1,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返还张某1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XX供述:我叫XX,初中文化,我没有前科劣迹,我买别人家的羊,一直没给钱,是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的时候发生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扶余五家站镇发生的事,一共买了四家的羊没给钱。2016年12月末,我到扶余市五家站镇南园子村王某1家,以45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3只、波尔羊3只,后将该6只羊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齐某,卖羊的钱被我挥霍了。2016年12月份,我到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辛某家,以2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2只,后将该2只羊以175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卖羊的钱被我挥霍了。2016年12月末,我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南村赵某1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后将该15只羊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五家站镇于某。第二天我又到赵某1家,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后将该3只羊以1500元的价格在扶余市新城局牲畜交易市场卖掉,卖羊的钱被我挥霍了。2017年1月,我到扶余市五家站镇万兴村徐某1家,以8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3只,后将该13只羊以6100元的价格卖给扶余市新万发镇一陌生人,卖羊的钱被我挥霍了。我倒卖这些羊赔了,没有获利,这些羊有的是以我的名义收的,有的是以我父亲的名义收的,我父亲是收羊的,卖羊的钱都被我花了,大多数赌博输掉了,我卖完羊后,在松原和榆树呆着了,父母让我回家,我不敢回去,怕别人找我要钱,我低价卖羊是因为没钱花,为了倒现金,弄点钱花。自2015年6月份至8月份,我在扶余市五家站镇经营轮胎超市洗车场期间,以赊购的方式,在五家站镇虹亮轮胎行买了轮胎55只,一直没给钱,所得赃款被我用于赌博输掉了。2、被害人徐某1陈述:我被XX骗了,2017年1月2日,XX到我家,以8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3、被害人赵某1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29日,XX到我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12月30日,XX又到我家,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4、被害人吕某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29日,XX到我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12月30日,XX又到我���,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5、被害人赵某2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29日,XX到我家,以7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15只,12月30日,XX又到我家,以3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6、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25日,XX到我家,以45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3只、波尔羊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7、被害人吴某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25日,XX到我家,以45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3只、波尔羊3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被害人辛某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2月份,XX来我家,以2500元的价格赊购了波尔羊2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9、被害人王某陈述:我被XX骗了,2016年11月份,XX到我家,说为扶余市五家站镇合作社购买山羊,以32700元的价格赊购了山羊29只、绵羊21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当庭陈述:与XX父亲认识,XX父亲是倒卖羊只的,自己是养羊的,当时赊给XX是按毛羊每市斤八元估个卖给XX的,这个价格已经是市场最高价了,评估机构没有找其核实羊只的大小斤数,评估机构的估价过高了,XX父亲将买羊的32700元已经给我了。10、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被XX骗了,2017年1月19日,XX到我家以8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5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11、被害人邢某陈述:张某1是我丈夫,我家被XX骗了,2017年1月19日,XX到我家以8000元的价格赊购了小尾寒羊15只,一直没给钱,打电话也不接。12、被害人常某陈述:我在五家站镇经营轮胎行,自2015年6月份至8月份,XX在扶余市��家站镇经营轮胎超市洗车场期间,以赊购的方式,在我家购买轮胎55只,一共11590元,给了200,还欠11570元,一直没给,打电话也不接。13、证人满某1证实:满某2是我哥,XX来我这是2017年1月19日,我哥买了14只羊,花了5300元。14、证人满某2证实:XX来我这卖过羊,是2017年1月19日,14只羊,5300元。15、证人蔺某证实:我是货车司机,2017年1月19日,XX在张某1家买羊是我给拉的,小尾寒羊15只左右,我给拉着卖的,卖了4700元钱。16、证人刘某证实:齐某是我丈夫,我家经营牛羊鲜肉店,我认识XX,2016年12月25日,我家在XX那买了6只羊,花了3600元。17、证人齐某证实:我家经营牛羊鲜肉店,我认识XX,2016年12月25日,我家在XX那买了6只羊,花了3600元。18、证人于某证实:我家经营牛羊鲜肉店,我认识XX,2016年12月份,XX一共卖给我两次羊,第一次两只,1750元,第二次十五只,4300元。19、证人王某证实:XX是我儿子,吴某、马场有一个男的、徐某1、赵某2找过我,说XX在他们那买羊没给钱。黄二、五棵树一个姓王的、吴某、大三家子一个人找过我,说XX在他们那买羊没给钱。20、提取笔录:2017年1月7日,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赵某1手中,提取欠条一枚。21、提取笔录:2017年4月11日,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常某手中,提取卖轮胎账单一枚,价值11390元。22、抓捕经过:2017年3月16日16时许,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在长春市净月区芙蓉公寓内将犯罪嫌疑人XX抓获。23、户籍信息及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证明:XX,男,1994年4月9日生,未发现XX在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2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蔺某,男,1971年1月24日生。吴某,男,1961年1月6日生。邢某,女,1970年7月10日生。张某1,男,1969年11月9日生。满某1,男,1980年7月21日生。王某,男,1969年11月5日生。辛某,男,1981年4月8日生。吕某,女,1957年31月20日生。赵某1,男,1978年1月5日生。齐某,男,1984年1月15日生。常某,男,1992年12月29日生。徐某1,男,1980年3月28日生。王某,男,1973年1月3日生。于某,男,1980年10月30日生。刘某,女,1988年6月10日生。刘某,女,1988年6月10日生。王某1,女,1962年1月21日生。25、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说明:受害人黄子斌称王某把买羊钱5200元给了,就不到公安机关报案了。特此说明。26、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说明:受害人黄子斌称得到赔偿,不能配合公安机关取材料。特此说明。27、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说明:XX骗徐某1家的羊卖给新万发镇收羊人,XX骗赵某1、王某家的羊卖到市场,买羊的人无法找到,拉羊的车无法找到。28、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办案说明:没有五家站镇合作社,特此说明。29、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被骗山羊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9542元。30、证人辛生证言:辛某是我儿子,在外地打工,XX骗的羊是我们自己家的,XX已经通过五家站派出所给我们赔偿了。31、证人张长江证言:我是村会计,XX在赵某2家买羊没有给钱,王某和赵某2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用10只寒羊一只山羊给赵某2。他们找我写协议,都在协议上签字了,我写的协议就一份给赵某2了,后来他们又打印了正式的协议书。32��王某和赵某2协议书:XX赊购赵某2价格15000元羊18只(大小不等),双方同意给10只寒羊一只山羊还给赵家,等价还给。2017年1月17日。33、谅解书:XX将赊购吴某6只羊共计4500元钱支付给吴某本人,吴某对XX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2017年3月28日。34、谅解书:XX将赊购王某50只羊共计30700元钱支付给王某本人,王某对XX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2017年3月29日。35、谅解书:XX将赊购徐某113只羊共计8700元钱支付给徐某1本人,徐某1对XX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2017年3月31日。36、谅解书:XX将赊购张某115只羊共计8000元钱支付给张某1本人,张某1对XX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2017年3月31日。37、谅解书:XX将赊购辛某2只羊共计2500元钱支付给辛某本人,辛某对XX违法行为表示谅���,不再追究。2017年4月1日。38、扶余市人民法院调查鉴定人刘绪刚笔录:工作忙不能出庭,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当时可以通过委托单位提出理由重新估价,本案估价时候是春节之前,农副产品价格不稳定,所以出现估价价格过高的现象。除以上证据以外还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价格鉴定委托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等书证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证实被告人XX为谋取不当利益,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交易行为系被害人同意认可,其被骗取财物的价值应以被害人实际认可交易价格认定。对鉴定价格被告人有异议,且非被害人认可的财物价值,以鉴定价格确定犯���金额不客观,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XX赊购轮胎、赊购羊只,与被害人形成的经济关系具备合同构成要件,被告人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低价销售,将货款用于非法支出和挥霍,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8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关于被告人犯诈骗罪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对辩护人赔偿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将货款挥霍不偿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辩护人第一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肢体残疾人应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XX返还被害人常某非法所得货款11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英华审判员 苗得志审判员 于   洪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