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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京环与被告周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京环,周福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91号之一原告:周京环,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周福江,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周京环与被告周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京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京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8元,减半收取120.24元,案件保全费220元,合计340.24元,由原告周京环负担。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