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革,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任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各项损失120348.97元,并承担执行费1705元,但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053.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刘建祥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