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尤锦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锦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锦龙,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安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锦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森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尤锦龙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其家中行驶至省新镇新厅村尤某1的店面门口,后欲离开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该店面铁门,造成铁门及店内王某的部分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尤锦龙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检出被告人尤锦龙乙醇浓度为233.76mg/100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尤某1、王某对被告人尤锦龙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尤锦龙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尤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1、王某、尤某2、尤某3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书,现场查获工作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说明,机动车盗抢记录查档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锦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尤锦龙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锦龙向本院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锦龙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碧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澍杭速录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