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82号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68897436H。法定代表人:张明新。住所地:武陟县。被告:刘建军,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