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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俊英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英,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778号原告:黄俊英,女,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霞,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英诉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黄俊英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琎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