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建成、陈丽珍等与马腾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成,陈丽珍,陈剑铦,吴嘉盈,吴嘉维,马腾聪,关雅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855号原告:吴建成,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丽珍,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剑铦,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嘉盈,女,201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嘉维,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腾聪,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关雅希,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吴建成、陈丽珍、陈剑铦、吴嘉盈、吴嘉维与被告马腾聪、关雅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成、陈丽珍、陈剑铦、吴嘉盈、吴嘉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成、陈丽珍、陈剑铦、吴嘉盈、吴嘉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建成、陈丽珍、陈剑铦、吴嘉盈、吴嘉维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