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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茂宽与詹明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茂宽,詹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易茂宽,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詹明亮,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谢桥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茂宽申请执行詹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货款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示���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28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