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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与新疆慧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新疆慧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67号之一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巷。经营者:岳才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担保人:王凤琴,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新市区鲤鱼山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申请人:新疆慧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1栋5层5-B号。法定代表人:兰伦华,新疆慧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慧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8783.68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凤琴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XX号XXXX小区XXX室房屋作财产担保,2017年8月28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宜兆源办公用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王凤琴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XX号XXXX小区XXX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益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