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向陈英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陈英,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陈英被执行人:张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8101民终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20003633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3070.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