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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孔胜与袁堂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胜,袁堂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45号原告:朱孔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林。被告:袁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临沭蛟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朱孔胜与袁堂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孔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孔胜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