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9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辩护人朱文渊,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朱文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罗某为牟利,通过3个QQ群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贴,在得知他人有购买个人信息需求后,利用自己作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部生产主管的职务便利,从公司的内部销售记录上挑选整理出七个“静安区”相关的Excel文档,内含姓名、地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约12万余条,欲高价出售给他人时案发。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罗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静安区》等Excel表格及QQ信息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有关保密、开发和不竞争的协议》、《保密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审 判 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