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曾宪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曾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曾宪柱,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个体业主,地址孙吴县。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宪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