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德辉与张杰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辉,张杰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3012号原告:张德辉,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杰甫(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偃师市。原告张德辉与被告张杰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张德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德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辉负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