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晓娜、王磊与吕生好、吕生田、吕荣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娜,王磊,吕生好,吕生田,吕荣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618号原告:孙晓娜,女,汉族,住招远市。原告:王磊,女,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强,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生好,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吕生田,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吕荣华,女,汉族,招远市人。原告孙晓娜、王磊与被告吕生好、吕生田、吕荣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娜、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告父亲吕某甲的遗产—位于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3号楼东梯X楼东X住宅楼房一处(价值2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吕某甲生前与两原告之母离婚。被继承人吕某甲与被告吕生好、吕生田、吕荣华系兄妹关系。1983年5月27日、1991年4月25日吕某甲兄弟三人与父亲吕某乙分家析产,并将其中一处父母的老宅分给了被继承人吕某甲。1992年秋天,吕某甲死亡。2010年,吕某甲生前居住的房屋在村委统一规划时拆除,换得楼房一处。被告吕生田未经原告允许,将该楼房写为吕生田的名字,并在该楼房居住。原告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吕生田腾出该楼未果,现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其父吕某甲位于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3号楼东梯X楼X户住宅楼一处的依据是1983年5月27日和1991年4月25日,被继承人吕某甲与母亲栾某某、父亲吕某乙所立的两份分家协议书,该两份分家协议书,被告吕生田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所依据的证据有瑕疵。原告在没有确认所提的该两份证据为有效证据前,原告即要求取得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3号楼东梯X楼X户住宅楼的继承权,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晓娜、王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冯吉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修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