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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迟凤君、宝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迟凤君,宝金花,李晓东,李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503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昊,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雨,系通辽奈曼农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迟凤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宝金花,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晓东,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艳辉,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迟凤君、宝金花、李晓东、李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迟凤君、宝金花、李晓东、李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2.00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德羽审判员  刘永全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