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尚守元申请执行杨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守元,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尚守元,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守元与被执行人杨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法官吉月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