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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凤涛与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涛,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刘守福,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668号原告:贾凤涛,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被告:刘守福,男,192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机石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204-3。贾凤涛与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博川公司)、刘守福、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博川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了建德公司与刘守福,该案请求解除博川公司与建德公司、刘守福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是上述《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权利人。如果博川公司解除协议的请求被法院支持,则本案原告的诉请就丧失了事实基础,本案审理结果应以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