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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钟志远、熊景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远,熊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钟志远,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熊景洪,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志远诉被执行人熊景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贻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