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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童庆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童庆理,吴秋仙,吴寿禄,叶明英,吴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童庆理。被执行人吴秋仙。被执行人吴寿禄。被执行人叶明英。被执行人吴寿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庆理、吴秋仙、吴寿禄、叶明英、吴寿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庆理、吴秋仙、吴寿禄、叶明英、吴寿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童庆理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解放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