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茅倬、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倬,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异52号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大卫,该行员工。申请执行人:茅倬,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魏巍,湖北成和诚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附楼4楼。法定代表人:张冬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茅倬对被执行人谭川、陈亚、陈茹、张冬云、陈容斌、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湖北新现代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冻结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开尾数为*122033及*128590账户存款685万元(实际冻结10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陶冲祥审 判 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