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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梁山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蒋茂琦、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大名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茂琦、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时任大名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微机员的被告人赵某某,请求被告人赵某某将山东省梁山县某镇某村任某2的两个孩子落户至某派出所,多次将13600元好处费交给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等手续,于2013年8月3日将任某2的两个孩子户名任某3、任某4落户至大名县某镇某村村未婚男子谢某2民的户口上。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任某1、郭某等人证言、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时任大名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微机员的被告人赵某某,请求被告人赵某某将山东省梁山县某镇某村任某2的两个孩子落户至某派出所,多次将13600元好处费交给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了的结婚证等手续,于2013年8月3日将任某1的两个孩子户名任某4、任某3落户至大名县某镇某村未婚男子谢某2的户口上,并将户口页交付王某某和赵某某。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任某4、任某3违规户口已被删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其为了躲避计划生育,2011年11月份通过王某某在大名县找人将其和两个孩子的户口按婚迁至大名县某镇某村,花了13600元。2、证人钟某1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某找到其说他朋友妻子和两个孩子想迁回山东,问其能不能办,并给了他户口页和户籍证明。其问过公安局户政科的人后,说因为手续不全,不能迁回山东。后其将手续还给了王某某。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没有开具过谢某2民与任某1的结婚证明。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谢某2民和任某1的结婚证明上的公章也是假的。4、证人谢某1证言,证明其弟弟谢某2民没有结过婚。5、证人冀某1证言,证明任某1申请迁移(入)户口审批表是他签的,是派出所把手续报过来后他签的字。6、证人路某证言,证明任某1户口迁入手续是他签的字,当时户籍员是郭某,迁入户口的手续是齐全的。7、证人郭某证言,证明任某1户口迁入手续是他办理的,当时所需手续齐全。具体谁找他办理的记不清了。8、任娟申请迁移(入)户口审批表、准予迁入证明、准予迁入证明存根、任娟户籍证明、户口变动证明、东某镇某村证明、任某1与谢某2民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户口页、出生医学证明在卷佐证。9、违规户口删除审批表,证明任某4、任某3户口已被删除。10、大名县公安局证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称能办小孩户口。其同事何某某的两个孩子想下户口,其问赵某某能不能办,赵某某说能办,需要12000元。何某某同意后给赵某某先汇了10000元,并通过电话将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告诉了赵某某。过了三四个月,赵某某说孩子父母一方按婚迁迁过来,才能落下孩子的户口,共需要18000元。何某某通过他先给了赵某某3600元。大概2013年3月份,赵某某说户口办好了。他和何某某找到赵某某,赵某某给了他们三张户口页、三张户籍证明和两个孩子的空白出生证明,赵某某说束馆镇没有姓何的,就把两个孩子的名字改了。1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大约2009年4、5月份,王某某给其说他两个同事的孩子为躲避计划生育,想落户大名。其说能办,需要12000元。王某某先给其10000元。过了一年多,其对王某某说需要孩子父母一方按婚迁迁过来,才能把孩子户口落下,共需要18000元。后王某某先给其3600元。后其写了一个假申请,造了一个假结婚证,按婚迁把户口迁至大名县束馆镇东街谢某2家,因为束馆镇没有姓何的,其把孩子的姓名改了。后其将三人的户口页、户籍证明和两个孩子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给了王某某。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晋海龙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