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庆与林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庆,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林兴,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罗庆与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兴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兴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段XXX号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住房一套(预购商品房预告证明号XXXXX,面积:98.61M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其他执行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