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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永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洁,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德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小君来到呼和浩特市××区李三科家的麻将馆要玩麻将,李三科的儿子李永军拒绝了被害人张小君,后被害人张小君从自己车上拿下一根棒球棒砸了李三科家的两块玻璃,李三科、李三科的儿子李永军及被告人李永洁出来阻止,与被害人张小君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永洁抢下被害人张小君手中的棒球棒,并用棒球棒将被害人张小君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小君右上肢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李永洁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做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小君来到呼和浩特市××区李三科家的麻将馆要玩麻将,李三科的儿子李永军拒绝了被害人张小君,后被害人张小君从自己车上拿下一根棒球棍砸了李三科家的两块玻璃,李三科、李三科的儿子李永军及被告人李永洁出来阻止,与被害人张小君发生争执互相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永洁抢下被害人张小君手中的棒球棍,并用棒球棍将被害人张小君右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小君右上肢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洁积极向被害人张小君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张小君向被告人李永洁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被害人张小君被打的事实及报案经过;2、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永洁指认作案工具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4、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呼和浩特市火车站广场将在逃被告人李永洁抓获;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永洁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6、证人高敏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害人张小君开车带着高敏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帅家营新村一个麻将馆,张小君想在这玩麻将,对方不同意因而发生争执,张小君将麻将馆玻璃打碎,里面出来三个人打张小君,其中一个人拿木棍打,后来张小君的胳膊就不能动了;7、证人邢利军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邢利军在呼和浩特市××区李三科家聊天,有个姓张的外号叫张老板的男子来了要玩麻将,李三科的儿子李永军不同意,过了一会听到李三科家的玻璃被打烂二、三块,李三科、李永军、李永洁就往外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音,看见李永军抱住姓张的男子往家里拉,说”你打烂玻璃就要走了?”;8、证人杨苗苗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张恒给杨苗苗打电话说张小君喝多了,张恒开车带着杨苗苗去了帅家营新村麻将馆,杨苗苗看见张小君和李永洁撕打,李永洁用棒球棍打张小君头部,张小君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张恒和杨苗苗带张小君去了武警医院;9、证人李永军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张小君来李三科家开的麻将馆要玩,李永军看张小君喝酒了,李永军不同意张小君在这玩,张小君从车里拿出一个棒球棍把麻将馆玻璃打烂两块,随后李永军和李永洁与张小君发生争执并撕打;10、证人李八斤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李八斤在呼和浩特市××区开的麻将馆内,张小君来问有人打麻将吗,李永军不同意张小君来玩,10分钟后麻将馆南房的两块玻璃让张小君用棒球棍打碎了,李永军和李永洁出去和张小君撕打起来;11、证人张恒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张恒接到张小君朋友高敏的电话,说张小君喝多了在麻将馆跟别人吵了起来,张恒开车带着杨苗苗去了帅家营新村李三科家的麻将馆,看到张小君和李永洁互相撕打,李永洁用棒球棍打张小君头部,张小君用胳膊挡了一下,张小君说自己胳膊疼,张恒带张小君去了武警医院;12、证人郑文利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郑文利在帅家营新村李三科家的麻将馆看到张小君把麻将馆玻璃打烂了,当时在场的还有邢利军、李三科、李永军、李永洁;13、被害人张小君陈述。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张小君和高敏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帅家营新村李三科开的麻将馆要玩麻将,因李三科的儿子不同意而发生争执,张小君用车上携带的棒球棍将李三科麻将馆的玻璃打碎,张小君和李永军、李永洁撕打在一起,李永洁用棒球棍打到了张小君的右胳膊,案发后去医院诊治;14、被告人李永洁供述。证实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张小君来到呼和浩特市××区李三科开的麻将馆要玩麻将,李永军不同意,张小君从汽车的后备箱取出棒球棍将麻将馆玻璃打碎,李永洁、李永军和张小君撕打起来,李永洁把张小君的棒球棍抢过来打张小君,打到了张小君右胳膊上,张小君的哥哥和杨苗苗过来后对方就离开了,案发后李永洁将棒球棍扔到了床下;15、鉴定文书。(呼赛)公(物)鉴(伤)字[2016]0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小君右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16、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杨苗苗辨认出被告人李永洁就是打伤被害人张小君的人,(2)被害人张小君辨认出被告人李永洁就是打伤自己的人;17、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李永洁的情况;18、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永洁向被害人张小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整,被害人张小君对被告人李永洁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李永洁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洁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洁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康 芳代理审判员  杨光宇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