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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盛卫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盛卫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28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卫芳,女,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大润发超市对面芳芳名烟名酒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卫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盛卫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荔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