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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温某1、温某2、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温某1,温某2,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1,男,200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理人:殷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温某1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2,男,193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3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1、温某2、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某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军生审判员  王小莉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