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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晓雷、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雷,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雷,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万科青青家园4-5号住宅楼202。法定代表人:顾春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称本案的执行依据系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95号裁决书,该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该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经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杨晓雷劳动争议一案,并收取诉讼费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牧月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永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