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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新荣、XX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荣,XX仲,郭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马新荣,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XX仲,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郭秀莲,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受理马新荣申请执行XX仲、郭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申请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35454元,2017年7月10日给付10000元(已付清),剩余款项25454元于2017年12月底付清,申请人同意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