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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勇辉诉与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辉,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2134号原告:李勇辉,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赖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川,公司副总经理,系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辉诉与被告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交房协议,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李勇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