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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朋华、陈东升、崔新月、陈锦岳、陈锦琳诉韩广亮、韩红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朋华,陈东升,崔新月,陈锦岳,陈锦琳,韩广亮,韩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朋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陈东升,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崔新月,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锦岳,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陈锦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广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韩红亮,男,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陈朋华、陈东升、崔新月、陈锦岳、陈锦琳诉韩广亮、韩红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完成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0581林交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政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