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颜明珠、吴震东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明珠,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主要负责人:钱群,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吴震东,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审被告:李梅英,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颜明珠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吴震东、李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颜明珠上诉称:上诉人及吴震东、李梅英三人住所地及户口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区;借款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明确告知诉讼地等重要条款;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有一系列霸王条款包括诉讼管辖地,应视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颜明珠、吴震东、李梅英在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向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按协议管辖条款内容确定管辖法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依据该合同约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颜明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坚审判员 水天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