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之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010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永星小区3幢2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职务:副总经理。被告:廖之宁,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廖之宁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廖之宁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