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傅庆武与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庆武,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832号原告:傅庆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英被告:王国忠。原告傅庆武与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傅庆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庆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