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振华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潘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华,潘文忠,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416号原告:朱振华,男,195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忠,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潘文忠,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振华与被执行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豪民附:相关法律条文